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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十点质疑

时间:2021-10-01 17:17:02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十点质疑

首先,我们看一看独立董事的产生。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已有的独立董事均由大股东推荐或由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推荐并以简单多数的选举方式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如果我们想用独立董事制度来对目前是大股东俱乐部的董事会进行必要制约,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目前实际上难以做到。其次,有独立董事的董事会能否真正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呢?在现行《公司法》的制度下,董事会的所有决议均应是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此种董事会决议制度并不能保证独立董事能有效行事。不占董事会多数席位的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决议的影响是有限的,难以达到公众所期望的作用。另外,由于独立董事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多是通过企业管理层的介绍及财务报表了解公司的情况,通过大股东控制的管理者的眼光来看企业,其独立性何在?再者,支付独立董事报酬也与独立董事保持其独立性存有矛盾。道理很简单:独立董事如从公司中获取薪酬,其独立性必遭质疑;如不获取薪酬,又难免会造成独立董事不情愿地去进行监督。

    质疑之二:合法性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十点质疑

  独立董事制度不可无法可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是法制经济,就独立董事制度而言,它属于“公司法”调节范围。该部法律没有规定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更没有规定独立董事应占到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因此,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必须设立独立董事这一规定,则其与《公司法》相违背。独立董事虽然能够作为董事会成员参加会议,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但实际上他们根本没有行使独立权力的合法依据,更不能依照现行《公司法》去享受《指导意见》赋予的权力。如果考虑到《证券法》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其中并没有明确是中国证监会,且中国证监会在国务院组成机构中非行政单位,其是否有权出台这样一个法律性规定也是令人生疑的。退一步说,如果中国证监会有权出台这一规定,则其对外发布的应是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而不应是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而指导意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无法律地位,不存在必须执行的问题。

  基于以上原因,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建设应具有权威性,所赋予独立董事的权利与其承担的义务应相当,独立董事职责重大,在实践中如何保证其职责的有效行使是我们应重点考虑的问题也是独立董事制度能否真正有效的关键。我们可以通过制定《独立董事法》强制要求上市公司依法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依法保证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能,约束独立董事行为,从而确保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独立董事制度的合法性。另外,在《独立董事法》的约束下,可考虑成立“独立董事协会”,通过协会加强独立董事制度建设,规范独立董事执业行为。

  而在我国目前实践中,对于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和规范仍然相对滞后,甚至未曾启动。现有企业正在试行的独立董事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因而从严格的意义上讲,独立董事目前仍处于无法可依,无规可循的境地。

    质疑之三:利益性

  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动力来源无外乎两点:一是声誉机制;二是薪酬机制。声誉机制将激励独立董事去监督执行董事和经理人员,从而在某种程度上避免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之间的“合谋”。除了独立董事的声誉可以激励其为上市公司作出更好的服务以外,上市公司的股东也应该采取一些更切实际和实在的激励措施以促使独立董事更加积极认真的投入工作,这就是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报酬和持股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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