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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

时间:2021-10-01 14:45:42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上海龙凤1314 shlf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

  论文摘要:当前,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已进入了实质性攻坚阶段,一些客观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亟待我们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就目前形势来看,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我们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妥善处理好“三大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处理好职业化建设与司法警察日后出路之间的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处理好上级法院与本法院的“双重领导”之间的关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处理好认真履行职责与全面服从、服务于审判工作之间的关系。

  一、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及其对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的指导意义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

  发展观是对发展的本质、规律、动力、目的和要求等问题的基本看法和根本观点。科学发展观,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党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中提出的,其内涵十分丰富。首先,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摒弃传统的把人作为工具和手段的物本主义倾向,把人的发展作为最终目标。其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全面是指各个方面都要发展;协调是指各个方面的发展和发展的各个方面都要相互适应;可持续是指发展必须保持持久性和承续性,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第三,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所谓统筹兼顾,就是总揽全局、科学筹划,协调发展,兼顾各方。要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把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

  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正是一个在强基固本的前提下,不断寻求和实现司法警察自身发展的过程,其必然受到这样或那样的“发展观”的指导和影响。笔者认为,在司法现代化建设不断深入的今天,我们只有跟上时代的步伐,用科学发展观去指导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才能使这支队伍适应形势的需要,经受住现实的考验并切实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

  二、坚持“以人为本”,处理好职业化建设与司法警察日后出路之间的关系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要求,目前很多法院已采取了司法警察聘任制,除领导干部和少量骨干外,在35岁以后,大多数法警都需“转岗”或流向社会。作为干警个人而言,面对如此情形,谁都不可能没有“后顾之忧”。正所谓“人心不稳,一事无成”,如果领导者和管理者对下属必将面临的“出路”问题不闻不问,只片面地强调“职业化”,不仅是不负责任的,也必然是徒劳无功的。笔者认为,坚持“以人为本”,处理好职业化建设与司法警察日后出路之间的关系,是我们必须把握的原则,也正是实现职业化的根本前提和必要条件。

  首先,必须强化思想政治工作,解决“人”的思想问题。一是“面对现实,主动关心”,即领导者和管理者不仅不能回避问题,而且要明确指出司法警察“年轻化”的要求及其客观原因,让干警正视问题,理解自身职业的特殊性,同时深刻体会到组织上对干警“出路”问题的关心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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